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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81998********,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现住柳州市柳南区**村**队**号。因盗窃,于2019年12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综合区祥和路北一巷25号“无限极”门面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二轮电动车并销赃获利35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50元。

2、2019年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综合区兴国大道深圳银行对面金兴苑小区A1栋1单元楼下中国移动公司手机专卖店旁,盗走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绿色绿驹牌两轮电动车并销赃获利8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

2019年12月7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柳州市柳南区**村**队**号抓获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38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七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雯珺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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