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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21980********,汉族,广西灵川县人,小学文化,住广西灵川县**镇**村**队**号。因盗窃于2006年6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3日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8日被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 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桂林市临桂区**路锦**工地门口停车位,发现被害人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马牌电动车(车牌号:桂C****1,价值人民币628元)未锁大锁,见四周无人,遂用其随身携带的一把钥匙启动该电动车并盗走,后将被盗电动车以180元销赃,赃款已用完。

2、2020年6月2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桂林市叠彩区**小区**超市门口,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阳牌电动车(车牌号:桂林C***5,价值人民币500元)盗走,后将被盗电动车以100元销赃,赃款已用完。

3、2020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桂林市叠彩区沃尔玛**下面,发现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车牌号:桂C****9,价值人民币500元)尾箱插有一把车钥匙,见四周无人,便从尾箱上取下钥匙启动电动车将该车盗走,后将该车藏匿于彭家岭一网吧楼下。次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将被盗电动车以100元销赃,赃款已用完。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平面示意图、指认照片、电动车行驶证及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盘某某、蒋某某、于某某的报案及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6. 作案视频(截图)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邓期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作案视频(截图)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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