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9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住阳朔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8日、2017年9月12日、2018年8月28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凌晨时分,被告人赵某某来到阳朔县**镇**路**号“**店”,撬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70元;之后被告人赵某某又来到阳朔县城**路“**”奶茶店,推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700元,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
2020年8月22日凌晨时分,被告人赵某某撬门进入阳朔县**镇**街**号店铺,盗窃现金人民币400元,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素蓉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赵桂平,男,1995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950203307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住阳朔县兴坪镇书家堡村56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8日、2017年9月12日、2018年8月28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桂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凌晨时分,被告人赵桂平来到阳朔县阳朔镇芙蓉路14号“1985咖啡店”,撬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70元;之后被告人赵桂平又来到阳朔县城叠翠路“朕来了”奶茶店,推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700元,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
2020年8月22日凌晨时分,被告人赵桂平撬门进入阳朔县兴坪镇兴坪街88号店铺,盗窃现金人民币400元,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张科平、杨子毅、陈县明的陈述;3.被告人赵桂平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桂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桂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桂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桂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素蓉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桂平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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