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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晚,被告人赵某某进入靖西市云天城建材市场A25栋1023a太极养生会所二楼前台,窃走被害人罗某某的一部iphone xs max手机。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7554.80元。

2020年5月3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被盗手机,2020年6月2日公安机关将该手机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手机购机发票、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童

检察官助理:黄青全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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