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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华池县,住华池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3月20日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31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5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庆城县**区**小区**期附近,趁**号楼**号房子租住人毛某某将房子卷闸门锁住离开之机,从该房子北侧铁栅栏处翻过,用砖块将**号房子西侧窗户玻璃打破一个26cm×18cm的洞。赵某某右手伸进将窗户打开翻进房内,将放在床上红色被子内的笔记本电脑盗走。作案后赵某某将盗窃所得的笔记本电脑拿到庆城县*区**处换取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吸食。2020年5月26日,经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联想G450笔记本电脑价值9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012)庆刑初字第**号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有关文书、华池县**镇**村民委员会信笺、便函、现场检测报告书、文**住院病历;

2.证人文某某、朱某某证言;

3.被害人毛某某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5.鉴定委托书、(庆)公(庆)鉴(法物证)字[2014]**号检验鉴定意见书、(庆)公(庆)鉴(法物证)字[202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复印件;销售合同书、收款收据、价格认定协助书、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亚男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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