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因涉嫌盗窃罪,经新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新蔡县**镇**村委王某甲家开的超市内,趁受害人王某甲不备,将其超市抽屉内八百余元现金盗走。
2.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新蔡县**乡**街,趁受害人王某乙不备,将王某乙停放路边一辆机动三轮车上OPPOA7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400余元。
3.2019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新蔡县**乡**街,趁受害人王某丙不备,将王某丙停放在轿车内一个女士挎包内8600余元现金盗走时被发现,后将被盗现金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红梅
检察官助理:王素玲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赵某某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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