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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茹某某,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盗取陈某某银行卡后,更换衣物、佩戴口罩到官渡区**村**超市、*星超市,使用免密支付功能,冒用“李林”签名,盗刷陈某某两张银行卡内财物共计5035元,案发后赵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散页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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