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5824,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院**学生,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村**社,现住昌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两个月。2019年10月13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凌晨3时许,在新疆昌吉市**村二区调**幢**单元**室内,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马某某熟睡之机,盗走其放在上铺红色手提包内的现金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现金2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萍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7926****;
2.公安侦查卷贰册共70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