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7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乡**村委会**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北苑大厦2幢东沙酒店4楼电梯间,窃得浴巾2条、毛巾1条、被套1件、亮莊牌沐浴露10包、亮莊牌洗发露6包。经认定,上述沐浴露价值人民币1.16元,洗发露价值人民币0.7元。
202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铭都雅苑地下车库二层,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订某某停放在181车位的黑色皇冠轿车内,在车辆中控台窃得面值人民币1元的硬币共计8枚。
2020年5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铭和苑探梅坊地下车库,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赖某某停放的捷豹牌轿车内,在车辆副驾驶抽屉内窃得面值1美元纸币1张、面值100港币纸币1张、面值50港币纸币1张、面值20港币纸币1张,面值1000泰铢纸币1张、面值50墨西哥币纸币1张及人民币200元。
2020年5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北苑大厦2幢地下室通风机房被抓获。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昊渊
检察官助理:楼小明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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