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榆树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2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9月某日早上趁刘某某家无人之机,用刘某某家钥匙打开刘某某家房门之后,将刘某某家被垛边上的oppoR11st粉色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8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张某某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梅
检察官助理:赵越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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