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8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农场**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事先获悉的支付宝账户和密码,登录被害人许某某的支付宝账户,通过扫码消费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许某某支付宝内的人民币6000元。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退还了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垒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农场**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