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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9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有限公司宿舍(户籍地河南省滑县**村**庄村**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猥亵,于2017年7月21日被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公寓**栋**室宿舍内,趁被害人葛某某不在之机,采用直接拿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葛某某放置在书桌抽屉内价值人民币3200元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后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销赃给岳某某。

被告人赵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葛某某损失人民币5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购买记录、电脑配置照片、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岳某某的证言;

3.被害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相城区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11月17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恩山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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