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6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连云港市海州区开发区**村**庄**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9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仟元。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赵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秋天,被告人赵某某先后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事业有限公司医疗车间、**大厦西南角、**湖北侧**科创工地等地,窃得电缆、电线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5585元。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31日夜,被告人赵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路**事业有限公司医疗车间内,窃得电焊机的YH70接地线五根共计15米(价值人民币465元)、YH50焊把线共计75米(价值人民币1800元)、YJV10电线60米(价值人民币240元)。
2.2019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开发区**大厦西南角,窃得变压器YJV-1KV电缆共计20米(价值人民币9360元)。
3.2019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开发区**湖北侧**科创工地,窃得3*5+2*16电缆60米(价值人民币3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厉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20]43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冠美
检察官助理:韩杨阳
2020年12月15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96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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