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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5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镇**行政村**1988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6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沈丘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30日6时5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沈丘县槐店镇中医院康复科楼道内盗窃张某某的一辆银白色宗申牌三轮电动车。后该电动车经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为4410元。

2.2018年3月11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沈丘县槐店镇中医院住院部南楼楼下盗窃李某某的一辆银白色爱玛牌三轮电动车。后经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为3090元。

3.2018年2月2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沈丘县石槽乡汪庄村家家乐购物广场门口盗窃程某某的一辆银灰色淮海牌电动车三轮车及三轮车上面贝因美奶粉、牛奶等物品。后经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为28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丽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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