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040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务工,群众。2019年7月30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A*****白色轿车到鹿泉区人民医院门口,将车停在便道后,步行到北斗路**大厦,将被害人高某某放置在南侧车棚内的黑色捷安特牌山地车车锁撬开,骑行并放置在轿车后座,拉到石家庄市胜利大街与和平西路交口自由港附近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后卖掉,得款400元。经鉴定高某某的山地车价值832元;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采取同样方式在鹿泉区获鹿镇北斗路**楼*单元门口,窃取张某某墨绿色捷安特牌山地车一辆,卖得赃款400元。经鉴定山地车价值1522元,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采取同样方式在鹿泉区获鹿镇北斗路**局门口,窃取侯某某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车一辆,卖得赃款450元。经鉴定山地车价值1903元。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采取同样方式在鹿泉区获鹿镇新开路与奇石街交口***店门口,窃取被害人郄某某白蓝相间的美利达牌山地车一辆,卖得赃款450元。 经鉴定山地车价值1847元。
上述被盗山地车总价值6104元。赵某某卖车赃款共1700元用于个人挥霍。2019年8月1日,赵某某赔偿被害人侯某某3200元,赔偿郄某某2300元,赔偿张某某2100元,赔偿高某某1300元,上述四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幸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77328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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