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因涉嫌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到河北**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发货期间,赵某某发现该公司租赁隆尧县**物流的仓库内没有保管员,存货、盘库不正规等漏洞,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3日赵某某利用到仓库取货、发货的机会,盗窃**有限公司库房内商品进行出售,获利100264元,其中盗窃行为被发现后退还公司8050元。
2、被告人赵某某到河北**有限公司工作后,公司发给其两个微信工作号,分别是:**1116、**i666,根据公司规定销售员在工作号上宣传卖货,收到货款后转账到公司账户上,个人不能留存。工作中赵某某发现公司查账不及时的漏洞,将公司微信工作号内收入的货款,直接转账到其个人微信账号内或直接用微信工作号内的货款进行消费,至案发共计90256.75元。
被告人赵某某将上述货款用于个人吃、喝、玩等日常消费。
2020年6月23日,赵某某到隆尧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入职证明、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路某某、苗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隆尧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监控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银行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利用河北**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耀坤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隆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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