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乡**村**号(户籍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乡)。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22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30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盗窃,于2019年4月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20年6月1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28日经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次日由中牟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某甲窜至中牟县东风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无限极店门口,将被害人申某某停放在无限极店门口的一辆黑色极速酷车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两轮电动车价值1256元。
2. 2020年6月12日晚上10时54分许,被告人赵某甲窜至中牟县官渡大街新潮影院门口,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新潮影院门口的黑色两轮欧派牌电动两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两轮电动车价值2100元。
被盗窃的黑色欧派两轮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被害人何某某、申某某陈述;3.证人赵某丙证言;4.被告人赵某甲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金玲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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