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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7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汝阳县上店镇****组。1999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2016年11月16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29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8月1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常某甲停放在汝阳县自来水公司东侧的森地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并将盗窃的电动车电瓶卸下卖给董某某(已治安处罚)。经鉴定,被盗的森地两轮电动车价格为525元。

二、2019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汝阳县城关镇隆盛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叼四麻辣烫门口的五星钻豹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并将电动车电瓶卸下卖给董某某(已治安处罚)。经鉴定,被盗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车价格为1584元。

三、2019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汝阳县汇金城西门门口的蓝色金彭电动三轮车盗走,并将电动车电瓶卸下卖给董某某(已治安处罚)。经鉴定,被盗的蓝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价格为3185元。该被盗三轮电动车已退还被害人刘某某。

四、2019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解某某停放在汝阳县滨河小区南门门口新蕾电动车专卖店门前的红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并将电动车电瓶卸下卖给董某某(已治安处罚)。经鉴定,被盗的红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价格为1476元。

五、2019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汝阳县南街小学西侧胡同内的银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并将电动车电瓶卸下卖至董某某(已治安处罚)处。经鉴定,被盗的银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价格为3780元。该被盗三轮电动车退还被害人丈夫常某乙。

六、2019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汝阳县丽景明珠西区南门对面车位上停放的黄色蓝贝牌电动二轮车盗走。随后,被告人赵某某又行至汝阳县城关镇南街村村部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南街村村部对面的银灰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被告人赵某某将该两辆电动车电瓶卸下后卖给董某某(已治安处罚)。经鉴定,被盗的黄色蓝贝牌二轮电动车价格为3569元;被盗的银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价格为2240元。被盗的银色宗申牌三轮电动车已退还被害人张某某。

被告人赵某某盗窃的七辆电动车经鉴定总价格为163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现实表现等书证;2.被害人常某甲、王某甲等人陈述;3.证人董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苗振华

检察官助理:党俊晓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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