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住洛阳市西工区**路与**路交叉口**村**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路过景华路周山大道口地下商城出口处,将被害人蹇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望龙牌黑色摩托车推走,推到联盟路黔川路口新唐村一排处,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6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蹇某某的陈述;
3、鉴定意见;
4、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购车凭证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乐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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