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7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济源市**镇**村,务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到济源市**办事处**商贸城以买摩托车为由,在试骑摩托车时趁店主王某某不备,将一辆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涉案摩托车未起获;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600元。
2、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到济源市**办事处庙后村“**非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以买车为由,在试骑电动车时趁老板苗某某不备将一辆红色雅迪电动车盗走;涉案电动车未起获;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00元。
3、2020年8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到济源市**办事处**商贸城“**车行”以买电动车为由,在试车时趁老板孔某某不备,将一辆力帆电动车盗走;案发后涉案电动车已追退;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470元。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害人陈述;
1证人证言;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辨认笔录;
1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5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令霄
贾俊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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