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走到三亚市天涯区**街**公寓楼下时,看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人行道边上的电动车没有上锁,便趁周围没人注意时,将电动车盗走,之后以120元的价格卖出(电动车无法估价)。
2019年5月22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三亚市新民街90号时,看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黑色“如森”牌电动车没有上锁。于是,其趁周围没人时,将该电动车推走,推到福音医院门前后,其以300元的价格卖出。2019年5月23日23时许,民警在三亚市天涯区河西路农业银行对面的河边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经鉴定,被盗的“如森”牌电动车价格人民币30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报案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人民币307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张海威
书 记 员:韦莉玲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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