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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博山区**街道**村**号,现住址博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至博山区**街道**村**处,盗窃高某某快递一件,内有15包卫龙辣条;盗窃邱某某快递一件,内有化妆品一瓶。

2、2020年3月19日前后,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至博山区**街道****小区门口的**超市处,盗窃聂某某快递一件,内有粉色童装一套。

3、2020年3月21日前后,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至博山区**街道**花园小区**处,盗窃孙某某快递一件,内有梅干、梅饼三包。

4、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至博山区**街道***路****小区**处,盗窃张某某快递一件,内有斐思妮牌面膜六盒。

5、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至博山区**街道**花园小区**处,盗窃曾某某快递一件,内有鱼虾等海鲜一宗。

6、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至博山区**街道**花园小区**处,盗窃李某某快递一件,内有仓鼠饲料四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邱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晓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博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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