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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1994年1月19日因强奸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11月25日因诈骗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4年11月21日因诈骗罪被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14年7月1日因抢劫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9月27日凌晨,到淄川区**镇新桃园饭店门前盗窃花卉8盆,又到**镇盛宏餐馆门前盗窃花卉3盆。

2、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0月8日晚上,到淄川区**镇**村盗窃花卉2盆。

3、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凌晨,到**镇晟世华庭小区兴旺餐馆门前盗窃花卉1盆,又到**镇**号门前盗窃花卉5盆。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实施盗窃,共计盗窃花卉19盆,涉案花卉价值共计780元。被盗19盆花卉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淄川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应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退赔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世俊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淄博市淄川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认罪认罚具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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