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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住淮北市濉溪县宝厦丽景**栋**单元**室。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朋友姜某某母亲家中将姜某某放在卧室的一串钥匙偷走。当日11时左右,赵某某独自一人前往位于淮北市杜集区石台矿北门**栋**室的姜某某家,用窃取的钥匙打开姜某某家大门,偷走了姜某某放置在衣柜的黄金首饰及银手镯。随后,赵某某到友谊巷附近一家金店将黄金首饰出售,得款15625元。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19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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