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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0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马头工业城北任家胡同 7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戴着口罩窜至南山区文心五路海岸城购物中心负一楼某某店铺卖场,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将挂在墙上的两个蓝牙耳机 (SONY牌蓝牙耳机,型号:XEA20/B,黑色)盗走。经鉴定,涉案的两个索尼牌蓝牙耳机总价值人民币35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照片说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报案人周某某提交证据材料,收条,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价认定[2019]10813号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周围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朝阳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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