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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汉族,小学文化,系挖机操作工,住深圳市盐田区***工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房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9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甲在深圳市盐田区盐田三村工地从事挖机操作施工作业。2019年9月4日下午,廖某甲将其挖机停放在工地旁的公交站台附近,并将挖机的破碎锤卸下放在旁边。9月7日19时许,赵某甲租用一辆面包车将廖某甲的破碎锤盗走,后以人民币3600元卖给龙岗区横岗兴旺路破碎锤修理店老板甘某某。9月17日下午,廖某甲来到龙岗区横岗购买破碎锤,路过兴旺路破碎锤修理店时发现其被盗的破碎锤,遂报警。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涉案被盗的挖机破碎锤的价格为人民币9310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9月30日退还甘某某人民币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材料,处警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手机短信截图,照片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前科查询信息等;2.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甲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廖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以及通知书:深价认定[2019]12289号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赵某甲、被害人廖某乙、证人甘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较好的认悔罪态度,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悔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刑,具备监管条件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秀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保证人赵某乙联系电话:136********)。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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