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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1780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镇**村**,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系本市龙华区**街道“**会所”技师,2019年6月9日5时许,赵某某在上址员工休息室内等待客户时,趁其同事被害人陈某某离开休息室接待客户之机,将陈某某放在自己座位上的华为P30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90元)盗走。

2019年6月18日11时许,民警在本市龙华区**街道**大厦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涉案手机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对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手机购买凭证等;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艺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换押证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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