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赵**,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住******组,2009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一天,被告人赵**翻墙进入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王*甲家中,在卧室盗走现金2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19年2月8日,被告人赵**手掰防盗网进入渭南市**区**镇**村**组王*乙家中,盗走现金2300元和金戒指一个、金项链一条及银质耳环一对,后将所盗金银首饰以1700元在渭南市**区**大街行政中心附近卖给一过路老太,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金戒指、金项链及银质耳环的价值为3342元。

3、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赵**撬窗进入渭南市**区**镇**村**组王*丙家中,盗走现金18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4、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赵**手掰防盗网进入渭南市**区**镇**村一组李**家中,在卧室盗走现金6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5、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赵**翻墙进入渭南市**区**镇**村**组周**家,在卧室一保险柜内盗走现金225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共计3074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赵**提起公诉,量刑时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全文

检察官助理:屈京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