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后,被告人赵某某用本人身份证件在各大银行办理银行卡,将上述银行卡关联手机微信****,再通过网络将这些银行卡贩卖给他人以作不法用途,待上述银行卡有大量现金汇入后,就进行挂失、补卡,将银行卡内的钱财据为己有。
2019年5月15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收到了其卖出去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花都雄狮支行办理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0800********)的提示消息,提示该卡汇入4万元人民币(实为鲁某某被他人诈骗后汇入)。被告人赵某某遂挂失该银行卡以冻结该笔赃款,又到中国农业银行广州花都雄狮支行进行销户补卡,将这4万元钱转入自己新办的银行卡(卡号62305200801********)内,并通过ATM机将四万元赃款盗走进行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中国农业银行客户转账回执单、中国农业银行统一客户端系统个人客户信息、情况说明、农业银行超柜借记卡挂失换卡说明、出所登记表、湖南省道县司法局(2019)道司调查字268号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鲁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主动退缴赃款的酌定从轻情节,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红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
3.换押证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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