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7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住荆州市荆州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赵某某为荆州区**店装货送货期间,在被害人蔡某某位于荆州市荆州区**村**组的仓库内,多次盗窃铝制吊板半成品和废边角铝制料,并出卖给废品回收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8725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2万元,取得谅解。部分涉案铝制吊板半成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铝制半成品天花板;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荆州市荆州区发展和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雯琪

检察官助理黄玲玲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