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接受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岳阳县**镇、**委会等地,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9日11时许,赵某某在岳阳县**镇**村一亲戚家吃完午饭后,骑自行车回家途径筻口居委会路边的一户人家时,看见其家里有鸡,于是停车取下车上的编织袋,走进这户人家一楼门面内,盗走两只土鸡,然后便骑自行车离开现场,大约走了400米左右被受害人柳某某发现并拦下。
2.2019年8月11日下午13时许,赵某某骑自行车途径岳阳县**镇**村**小学附近时,发现路旁一处仓库里面摆放着十几台液晶电视机。便将自行车停放在一边,走进仓库里面将一台液晶电视机搬了出来放在自己自行车后面并用绳子固定好。当赵某某准备离开时,被受害人余某某当场抓获。
3.2019年12月12日9时许,赵某某骑自行车途径**镇**村时,发现一处道路旁的垃圾池门板材质为钢铁材质,便临时起意想盗走该铁门板卖钱。赵某某将自行车停在路边,将铁门板从垃圾池上取下并绑在自己的自行车后座上,正当赵某某准备骑车离开时,被路过的群众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据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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