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街道**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桃源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在本县漳江镇境内采取破坏摩托车点火装置的方式窃取摩托车二辆,价值人民币(下同)913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2日14时许,赵某某窜至桃源县浔阳街道办事处**小区地下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小刀破坏摩托车的点火装置,采取直接连接导线发动摩托车的手法,盗走张某某的一辆"新大洲"牌黑色踏板式摩托车,藏在原桃源**学校附近的垃圾站墙边。然后联系买主,人赃分离,由买主在藏赃地点取车。当日,贱价销赃获赃款500元。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4270元。
2、2019年11月24日3时许,赵某某窜至桃源县漳江街道办事处**花园小区,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小刀破坏摩托车的点火装置,采取直接连接导线发动摩托车的手法,盗走魏某某停放在单元楼梯间的一辆"之威"牌红色踏板式摩托车,将该车盗至桃源水力发电站大坝的草坪上,停放在那里,然后联系买主,人赃分离,由买主在藏赃地点取车。当日7时许,贱价销赃获赃款500元。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4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文书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及被盗视频侦查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有劳教前科,应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建平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桃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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