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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村**组,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路**号**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开福区沙坪老街茶楼801房间帮被害人汪某某手机上实施网贷,因被害人汪某某决定终止网贷而生怒,遂利用被害人汪某某的面容ID将其绑在手机上的银行卡内的5000元人民币盗走转至自己卡内。

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退还盗窃的50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汪某某,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场照片等书证物证照片;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小兵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8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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