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诉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方山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道**号**幢**房,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栋**房。群众,**医院医务人员。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湛江市霞山区鼎盛广场一楼丝芙兰化妆店内,在该店的货架上盗窃了该店的一台雅萌RF射频美颜仪和一瓶SK-II微肌因赋活修护精华花露。经鉴定,雅萌RF射频美颜仪一台价值为人民币3733元,SK-II微肌因赋活修护精华花露一瓶于2019年7月12日的在用价格为人民币0元。
案破后,上述被盗的雅萌RF射频美颜仪和SK-II微肌因赋活修护精华花露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
2.书证:谅解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资料;
3.被害人梁某某陈述;
4.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及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琳瑛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901****。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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