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70年****日出生,安徽滁州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滁州市琅琊区****花园****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超市盗窃了2桶1.6L装欧丽薇兰橄榄油。经鉴定,被盗橄榄油共价值220元。

2.2020年2月2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超市盗了窃1桶5L装欧丽薇兰橄榄油、若干黑猪肉。经鉴定,被盗橄榄油价值275.8元。

3.2020年3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白云超市盗窃了9个9寸骨质瓷汤盘、2个浴帽。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521.96元。

4.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超市盗窃了1桶5L装欧丽薇兰橄榄油、1.5斤鲜沙虾、1斤猕猴桃,后被白云超市保安部王某某抓获并报警。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329.5元。

被告人赵某某已于2020年3月18日结清上述全部货款;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购物小票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娟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