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滁州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滁州市琅琊区**巷**花园**幢**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超市盗窃了2桶1.6L装欧丽薇兰橄榄油。经鉴定,被盗橄榄油共价值220元。
2.2020年2月2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超市盗了窃1桶5L装欧丽薇兰橄榄油、若干黑猪肉。经鉴定,被盗橄榄油价值275.8元。
3.2020年3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白云超市盗窃了9个9寸骨质瓷汤盘、2个浴帽。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521.96元。
4.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超市盗窃了1桶5L装欧丽薇兰橄榄油、1.5斤鲜沙虾、1斤猕猴桃,后被白云超市保安部王某某抓获并报警。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329.5元。
被告人赵某某已于2020年3月18日结清上述全部货款;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购物小票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娟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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