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77********,汉族,高中肄业,系焦作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号楼***。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2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南通路人民中学门口,趁机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小刀牌踏板式电动车(价值3302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另查明,涉案赃物已追回、赵某某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单处罚金33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西姣
检察官助理:张鹏飞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解放区******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行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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