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78********,汉族,小学肄业,住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在登封市**镇**村捡到代某某遗失的苹果牌手机,破解手机的屏幕解锁密码及微信转账密码后,以添加微信好友发红包、转账方式,多次将代某某手机微信账户里2000元钱盗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积极退还赃款及手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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