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甘肃省皋兰县兰州新区**镇**村**号,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月3日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18日被皋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皋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至12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甘J*****号红色三轮摩托车来到皋兰县九合镇九合村久和糖酒市场,先后五次在该市场内**区**栋**号和**号商铺内盗取铸铁管、镀锌钢管、斜四通、三通等建筑材料,后于2019年12月9日、11日、12日将窃得财物以废品价格卖给兰州市西固区钟家河附近的过路摊贩、于2019年12月16日、17日将窃得财物以废品价格卖给兰州奇胜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第十购销站,所得赃款2100元被其全部挥霍。经皋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财物价值共计12789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被皋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赵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27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皋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贵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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