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3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子长县**小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8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骡马市步行街老百姓鞋业2楼,扒窃被害人米某某随身挎包内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17.5元),之后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晓溪
代理检察员:李 楠
2015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盗窃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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