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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未经李某某的允许下,将李某某吉利金刚牌白色轿车里黑色包内李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盗走,并在翁牛特旗**镇**胡同的商厅内从李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用POS机盗刷6000元钱。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退还了所盗取李某某的6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3至4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强

助理检察员:那存白音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翁牛特旗**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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