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泽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4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住六枝特区***路。赵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酒后到六枝特区**路**烧烤店,无端挑衅在店内吃烧烤的邢**、彭*、闫**等人,引发双方发生口角,并导致邢**、彭*等人与店里另一桌客人刘*、江*等人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赵某甲在烧烤店门口操作台上拿一把尖刀向在场的人挥舞,将被害人邢**的左侧胸部刺伤,赵某甲随即逃离现场,2020年4月30日,赵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六枝特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邢**之伤属人体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刀具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疾病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闫**、彭*、刘*、苏*、李**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搜查、扣押、辨认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辨认作案刀具、作案地点、监控视频笔录,被害人及证人辨认被告人笔录,扣押刀具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等;8.电子数据、视频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贵明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作案刀具一把;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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