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赵海海,男,1983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83070130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卫城镇银桥村田坝组,住贵州省清镇市云岭西路东风发电厂宿舍2栋2单元7楼1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6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5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20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海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赵海海到清镇市东平路331号张记兴龙超市门面内,将被害人张军放置于该门面内收银台旁柜子内的7条香烟(1条遵义牌硬包、1条遵义牌软包、1条福贵、1条芙蓉王硬包、1条玉溪软包、1条云烟软包、1条云烟云龙细)、9包散烟(6包中华牌硬包、3包中华牌软包)盗走。2020年8月3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2210.96元。
另查明,2020年8月2日,清镇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赵海海,追回7条香烟、8包散烟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军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海海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海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海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赵海海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芳
检察官助理:徐新星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海海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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