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07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镇**村**号,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村**房**。于2020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辽阳市文圣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辽河看守所。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白色朗逸轿车行驶至辽阳市文圣区保莱小区附近,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路边的的白色丰田霸道汽车(辽A****W)玻璃砸坏,并盗窃车内的修车工具、充气泵。2020年9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白色朗逸行驶至辽阳市公安局后面,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道边的白色杰德轿车(辽K****2)的4个汽车车轮盗走;之后被告人赵某某行驶至辽阳市文圣区泛美华庭小区西门,将被害人某某甲停放在道边的的货车(辽K****7)玻璃砸坏,将车内电钻4个、电锤2个、红外线水平仪1个、电线大概200米盗窃走。2020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申通送货车(辽K****9)行驶至辽阳市文圣区大剧院北侧,将被害人刘某某停路边的白色途安(辽K****8)汽车的四个车轮盗走。2020年10月7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申通送货车行驶至太子河西侧大坝,将被害人祁某某停在辽阳市文圣区晟宝龙幸福元东侧马路上的白色奥迪汽车玻璃砸坏,并将车内物品棕黄色女士双肩包、玫瑰金的手镯盗走;又用白钢锤将被害人郑某某的一辆黑色的阿尔法(辽A****7)轿车车窗玻璃砸碎,偷走车内一个香奈儿黑色的女士包,一个维密的黑色女士包,香奈儿******,里面还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之后其驾车沿大坝转到中华大桥向河东方向行驶,行驶到金玉明珠北侧太子河大道与同德街交叉口后,下车对被害人庄某某停放在道边的中华轿车(车牌辽K****7)实施盗窃,将汽车玻璃砸坏,并盗窃车内物品,其中一个稻草人牌子手包、两张建行储蓄卡、一张邮政储蓄卡、一张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一瓶阿迪的香水;之后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道边的一辆白色马自达轿车(辽K****3)尾冀掰下来偷走;之后其驾车继续向北行驶在泛美小区西侧交叉口,用白钢锤将被害人李某乙的停放在路边一辆白色奇瑞吉普车(辽K****9)车窗玻璃砸碎,偷走一个背包,包内有一个IPAID平板电脑和一个联想平板电脑及保险合同、房照等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将盗窃杰德轿车的四个轮胎被其以2400元价钱通过闲鱼网站卖到广州(已被追回),其余的物品均被放到其辽阳市宏伟区杨家租住的平房里。
辽市价认刑字【2020】2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盗窃车内物品价值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捌拾肆元整(11484元);被告人赵某某盗窃车内物品时涉案的七辆汽车认定基准日的损失价格共计为人民币叁仟伍佰伍拾陆元整(3556元)。
2020年10月7日19时许,侦查人员在辽阳市白塔区惠民小区正门对面,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还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庄某某、郑某某、李某乙、某某甲、王某甲、李某甲、谢某某、刘某某、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辩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蠃男
检察官助理:张刚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盘锦市辽河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