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84********,汉族,文盲,无业,吉林省乾安县人,捕前无固定住所,2018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9年8月17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中旬,被告人赵某某到辽阳市白塔区胜利路辽阳市火车站北侧工地,准备盗窃工地上的铁架及铁管。2019年11月22日,赵某某谎称其是该工地负责人要将一些废铁架变卖,雇佣吊车司机王某某到该工地内,将废铁架装车后运至辽阳县刘二堡张某甲(不起诉)经营的废品加工点,以每吨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将3吨多铁架卖给张某甲,获得赃款8274元。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又雇佣吊车司机王某某、货车司机石某某到该工地,将铁管装车运至辽阳县刘二堡张某甲经营的宏博废品加工点,以每吨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 将15余吨铁管(细铁管44根)卖给张某甲,获得赃款35238元。同年11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再一次雇佣吊车司机王某某、货车司机石某某到该工地上盗窃铁管12根卖给张某甲。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钢管、直缝焊管和废铁架共计价值人民币2125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石某某、依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国利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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