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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 日13时许, 被告人赵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北国商城西门对面的平房区内盗窃一辆小吃三轮车,经达拉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轮车、煤气罐(带半罐气)价值人民币19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小兰

检察官:何  婷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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