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房**楼**号,2017年3月29日因盗窃被通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019年10月24日因准驾不符被通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20日、24日,被告人分三次通过驾驶摩托车进入通江县诺江镇春熙路商业广场地下室工地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将第一次盗得的工地脚手架卡扣予以销赃35元,第二次实施盗窃时被工地工人发现后逃离现场未得逞,2019年10月24日早上,被告人第三次实施盗窃时被工地工人发现而被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电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0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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