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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 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71966********,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家属院**号楼**楼(户籍在河南省淅川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9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23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声街被害人李某某租住处,趁其门未锁外出之机,入室从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卧室床上双肩包里盗走16部手机(15部苹果手机和1部华为手机)后逃离现场。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计价值35700元。现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赵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

(3)公安机关扣押发还清单;

(4)赃物照片;

(5)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金刑初字第125号、刑满释放证明;

(6)前科查询;

(7)户籍信息;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4、辨认现场笔录;

5、鉴定结论;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后又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琦

                崔志伟

二0二0年八月三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89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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