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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1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四川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分别于2003421日、200675日、20081219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无钱使用欲实施盗窃,当其至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号门市附近,发现被害人张某某住所的卷帘门没有完全关闭,赵某某溜进张某某的住所,将张某某的人民币778.5元盗走。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778.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  蒋泽伟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52152163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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