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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91996********,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黔江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独自在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如东镇一工棚内休息时,趁四下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梅某某放在该工棚的钱包内的人民币500元盗走,后张某某将其中300元现金存入银行并用于网络赌博,在赌博获利后提现500元现金放至上述钱包内。次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工棚内休息时,又趁四下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梅某某放在该工棚的钱包内的人民币600元盗走,并在存入银行后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在输光之后,张某某又通过梅某某放在该工棚的手机、身份证件以梅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支付宝账户并修改了梅某某的微信密码,后用自己的手机登陆且绑定了梅某某的银行卡,通过多次尝试,最终充值人民币2000元至该支付宝账户,后将梅某某的手机零件破坏并放回原处。同日,被告人张某某用其手机登陆被害人梅某某的支付宝,并调至提现的面部识别界面,后假装自己手机故障让梅某某刷脸,刷脸成功后迅速拿回手机,解锁面部支付,后张某某将之前充值在梅某某支付宝中的2000元、梅某某银行卡内剩余的290元以及梅某某微信零钱中的590元提现用于网络赌博并全部输光。

2020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盗窃的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白燕红

检察官助理 孙远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82322****);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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