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c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c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在逃)在昆明市五华区**路“某”网吧门口人行道,盗窃了谢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X联盟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元)。随后被告人赵某某被民警抓获,缴获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被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